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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眼看香港(一)

发表时间: 2012-09-10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飲食或娛樂,償付全部或部份費用,以誘使人投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選舉舞弊。」
        我很驚贊香港這個法制社會,不管2046年以及未來將會如何,都無法抹滅香港曾經有過的亮點——嚴明的法紀。
        相關鏈接:
        《從「行人止步」看法治》,URL為 http://blog.lilujun.com/post/662/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URL為 http://blog.lilujun.com/post/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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