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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港權案翻盤 - 外傭不具居港權

发表时间: 2012-03-28
「外傭居港權案,上訴庭裁定政府上訴得直。書面判詞指,政府一直有權為通常居住權作出定義,例如對外國使館職員及越南船民,都可被界定為非通常在港居住。入境處對外借家庭傭工,亦有同樣權力。判詞又指,入境管制需要因應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而改動,政府有權控制入境管制。判詞指,基本法承諾港人生活五十年不變,而入境管制同生活質素有莫大關係。入境條例未有違反基本法。
高等法院去年九月,判入境條例不將外傭居港定為通常居港期,違反基本法,意味居港滿七年的外傭可以申請居港權,政府隨即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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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違憲」,URL為 http://blog.lilujun.com/post/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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