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若來得及把浮虧的百來萬填平,又或則贏了香港那1000萬知識產權,我本來就打算在中國大陸幫別人打官司不收費,只為名與可能的選票。雖然在互聯網下還有“免費的東西才是最貴”的說法,但不屬於法律援助對象的案件也不收費,能不吸引人嗎?不一定非得要案件來創收,可以一邊做紅色生意賺回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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