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更適合自己去造成法律糾紛來自己打官司,而不像別人的去攬案件業務。 喜歡那種發現諸如美國在中國的超市銷售假貨,進而索賠10倍賠償的官司。既然買1萬假貨就能索賠10萬,那我何必低下臉去求客戶打官司呢? 我不是沒用行為科學來側寫過自己,反正呢,若接下來那1000萬港幣的和解金到手的話,我可以再為自己寫個profile:這1000萬會讓我更加奇葩,但一方面用在舍身為己的刑事辯護方面卻是好事也是壞事。 相關鏈接: 《為1000萬第9次與外籍律師團交涉》,URL為 http://blog.lilujun.com/post/5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