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8

香港基本法與副局長 雨

lilujun , June 8, 2008 19:09 (GMT+08:00) , 香港情結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206) , Via 本站原創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六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最近港府任命了一批副局長與政治助理,其中一部分人曾是香港永久居民但現今已入籍他國,因此引發了很多爭議。
    副局長到底屬不屬于主要官員呢?
    如果港府認為此次任命是正確的,就是把副局長定位為非主要官員的地位。而反對者亦通過基本法的規定,想把副局長定位于主要官員。此次是否還會再由全國人大釋法呢?我們拭目以待。
    就長遠考慮,我比較贊同曾是香港永久居民的外國籍人士可以加入香港政府高層,這符合香港的長遠利益,更能吸引人才為政府服務。作為精英的政府高層亦能為決策指引更好的方向。
    但我們也不要忽略反對者的意見。反對的聲音并無道理,無論出于什么目的,這些反對的聲音起碼映射了基本法中有許多含糊的條文。如果今日一旦開了先例,勢必將來會有更多與基本法擦邊的事件發生。
    什么才是基本法中說指的主要官員,應該引起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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